扁案與馬案差在哪?
|
玉山周報 │ 2009-09-24 文/郭昆文
|

《 引宋例卻不採現今實務 》
蔡守訓這一庭在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判決說「宋代之公使錢,按特別費制度,宋朝即已有之,…為首長之特別津貼,可以私入、自俸」。
認定特別費是因公支用的「實質補貼」,因此馬英九簽領據領出時,就算依法核銷完畢,成為私人所得,怎麼花都不會有貪污。
在扁案判決書卻說「總統府未曾取得行政院主計處允諾將之半數以機密費名義條領執行,基於信賴原則,理應採取全數均以出具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之原始憑證始得核銷之方式」。意思是說總統府在提出預算時沒跟主計處講好一半要用領據核銷,因此儘管所有的主計會計人員都認為領據核銷就可以,均不採信,領據不算核銷就不能證明公款公用,就是侵占。合議庭更忽略了領據就是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原始憑證的一種。
同一組法官可以引宋朝制度為例判馬英九無罪,宋朝公使錢是一千多年前的事,與中華民國特別費制度何干,法官拿來作判決理由。目前國務機要費的實務作法及沿革,卻不能做為參考。兩相對照,這種判決標準,難免令人質疑。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