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4/13 20:15  

【李一凡 范群宏/台北】

 

台北市的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已在本月份開始實施,只要身在台北市,婦女就有權在各公共場所,給自己的嬰兒餵食母乳,但台北市外的婦女朋友,卻仍沒有相關權益的法令保護,立法院社福,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進行逐條審查,希望未來全國婦女,都能在公共場所,給自己的孩子哺育母乳。

 

過去曾有哺乳期的婦女,因為在公共場所,以母乳哺育嬰兒而遭到驅離,甚至發生言語羞辱的情況,但一般民眾大多認為,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是基本人權。

 

民眾 陳小姐:「就是有點歧視,我覺得這樣是不對的。」

 

民眾 張太太 :「這是應該的,對啊,這是母親疼孩子,這沒關係,這沒什麼妨害的地方。」

 

針對全國婦女的母乳哺育權,黃淑英等23席立委提出了〞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希望以立法直接保障婦女,在公共場所中的哺乳權。

 

民進黨立委 黃淑英:「,我們現在訂這個法,讓我們的婦女,有權利在一個公共場域,在必要的時候,她可以在公開的場合裡面,來哺育她的小孩子。」

 

國民黨立委 黃義交:「經過我們充分討論之後,為了要讓婦女同胞在哺育的時候,有更大的空間,有彈性採取一個約定成俗的,一個公共場所的四個字,就不加以定義,凡是婦女同胞在哺育嬰兒的時候,除了私人場合以外,全都屬於公共場所的界定範圍,都受到保護。」

 

為了擴大婦女朋友,哺育母乳的場域範圍,在逐條審查過程中,朝野立委很快就有了共識,同意將非私人場所,皆定義為公共場所,另外條例中也訂定,即使設有哺乳室的公共場所,例如大賣場或百貨公司等地,也不能限制婦女,不得在哺乳室外哺育母乳,看來〞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不但顧及了婦女的母乳哺育權,對於受乳期的嬰幼兒而言,也是一大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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