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2010/04/27 18:01
日前二讀的個資法修正案,因為規定使用他人資料照片必須先經當事人同意,引發爭議。
27日朝野黨團提出復議修正後,在立法院三讀過關了,除了媒體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不必告知,臉書、部落格也不受個資法規範,但法務部也坦承,名嘴爆料到底算不算公共利益,是很難處理的問題。
立法院長王金平大槌一敲,個資法修正案三讀過關,爭議能夠順利落幕,都因為朝野黨團提出復議,復議後迅速宣讀協商結論,馬上三讀,修正的4個條文,包括媒體因為報導的公益目的蒐集資料,不必事先告知當事人。
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應該和公共利益相關,但如果當事人請求,必須停止使用資料,還有,個人及家庭活動、公開場合取得的資料,都不受個資法規範。
臉書、部落格不受個資法限制,難道連范植偉公開和王心凌的親密照,也不受規範嗎?還有立委質疑,媒體免責條款當中,什麼叫做公共利益?
新的個資法,名嘴成了模糊地帶,施行細則出爐前,個資法爭議,恐怕還沒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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