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8/25 13:01 李佳欣

發生在今年2月,高雄縣甲仙鄉一名6歲女童遭性侵,法官竟然以「未違反女童意願」,判色狼3年2個月,引起公憤,這項判決也造成網友在臉書上大串聯。網友認為法官判刑太輕,發起免職法官調查,短短8天,就已經有15萬名網友贊成連署。

 

臉書標題,直接大剌剌寫出「性侵女童才判3年2個月」,要求網友連署免職法官,臉書人氣一下就衝到15萬人,還有不少網友留言痛批。

原來這起判決,是因為高雄甲仙6歲女童,今年2月遭到隔壁鄰居以手指性侵,承辦檢察官將嫌犯以強制性交罪,求處7年10個月徒刑。

但案子移到高雄地院,審理的合議庭法官,卻以女童沒有哭喊和反抗,認定嫌犯逞獸行時,並沒有違反女童的意願,判處嫌犯3年2個月,讓網友認為,判決過輕。

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對濃縮法條用語,造成外界有諸多批評,合議庭表示尊重,他們也會虛心檢討。」

做出判決的高雄地院3位法官,遭到網友痛批。回顧這起案例,法官是以刑法227條第1項,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將嫌犯改判成3年2個月。

不過8年前,高雄縣一名7歲女童,也是遭到色狼手指性侵得逞,卻是因為開庭過程,女童身心受創,因此法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色狼7年2個月。兩者案例類似,不過判決卻是大不同。

李淑惠:「法官並沒有表示說,女童是有同意的,這是大家一直有誤會的地方。」記者:「不過法官認為也沒有強暴脅的事實?」李淑惠:「從客觀證據,是沒辦法證明。」

一般法官受理性侵幼童案件時,判斷如果幼童沒有明顯抗拒行為,通常以幼童懵懂無知,嫌犯趁機性侵,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並加重一半刑責;但法官的判決,引用的是較輕刑責的法條,才引起輿論撻伐,這不符人民期待的判決,不只網友不滿,讓檢方也要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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