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僅因重罪羈押被告 違比例原則
中央社 / 2009/10/16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陳亦偉台北16日電)前總統陳水扁不滿台北地方法院將他羈押,又將扁案併案審理,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做出第665號解釋指出,法官若僅因被告涉重罪即羈押,違反比例原則。
台北地院去年將扁家4大案全部併給原承審民國95年吳淑珍國務費案的審判長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蔡守訓裁定將陳水扁羈押,陳水扁就併案違反審判獨立、法定法官原則,以及重罪羈押已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
蔡守訓去年12月31日羈押陳水扁,主要理由包括他涉犯貪污等重罪嫌疑重大,總統任內多有構成串供、滅證行為,且扁家擁海外鉅資,足供逃亡享用。今年3、5、7月蔡守訓3度延押時,理由也都是重罪、虞逃,不羈押顯難追訴。
釋憲文指出,如被告僅涉犯重罪,無逃亡或滅證導致難以追訴,法官單以犯重罪作羈押要件,可能悖離羈押制度的原意,也限制被告訴訟防禦權。
大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重罪羈押規定,是預期被告因怕重刑,而有逃亡等妨礙追訴的可能性高所訂出,用意在維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當」,沒有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但法官若僅因被告涉犯重罪就羈押,而不考量被告有無逃亡、滅證等其他原因,就會違反比例原則。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大法官這項「合憲限縮解釋」,一方面固然宣告重罪羈押沒違憲,另一方面卻也限縮重罪羈押的執行方式,大法官等於是提醒所有法官,若採重罪羈押,一定也要再審酌被告到底有沒有其他可能妨礙追訴的地方。
謝文定舉例,如犯殺人罪自首,詳盡坦承犯案細節、供出具體證據,且確實沒有逃亡或再犯之虞,此時就算犯的是重罪,因被告已不妨礙追訴,法官就不宜羈押。981016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