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2010/03/17 04:11
〔記者胡健森、楊宜敏/宜蘭報導〕酒客自認花錢就是大爺,見到酒店女服務生頗具姿色,竟伸出鹹豬手上下其手,但女子自認並非坐檯小姐,怒控性騷擾,酒客吃上官司。
楊姓男子去年12月某日下午3點多,前往三星鄉某聯誼社,疑似前一攤喝得太HIGH,看到端酒菜的女服務生,竟伸手撫摸對方胸部及私處,還掀裙子;女子認為受到性騷擾,憤而報案,檢方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當地派出所員警說,楊姓男子當時疑似喝醉酒,欲強行把女服務生帶出場,雙方起了糾紛,事後調解因和解金額談不攏,才會被告上法院,楊男還宣稱遭人群毆受傷。
沒「契約」 照樣摸不得
法界人士表示,到酒店找小姐陪酒作樂,除非約了特定小姐,雙方有「契約」或「默契」存在,這時若有較親密行為,才不至於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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